中国江苏网4月6日讯 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地税局4月5日联合发出通知,为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对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
通知指出,需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缓缴的险种、金额和期限等,并提供与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有效缴费担保材料。地税机关受理缓缴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反馈,地税机关根据人社、财政部门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结束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黄红芳)